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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行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大桥卫星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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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纳税人到厦门市国税机关办理属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规定受理时限办理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提供包含完整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或受理时限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在没有书面材料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纳税人,对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第五条 纳税人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待补齐后一并上报,由国税机关重新受理。
第六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纳税人反复多次办理的责任人,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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